为规范专业设置和调整,优化学院专业布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设置调整专业的审批程序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置、调整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系)、部制定方案,编制备案资料,经学院批准后向省教育厅申报(备案)。
(二)设置、调整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专业建设规划,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设置、调整专业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专业名称要与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的名称相符合。
(四)原则上相同专业在不同二级学院(系)、部不能重复设置。
(五)新设置专业每年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人(艺术类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增设专业培养方向、合并专业、变更专业名称等专业调整工作,二级学院(系)、部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审议通过后向省教育厅报备。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六)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备案材料
(一)设置、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设置、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增设调整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生宿舍等)的情况报告。
(四)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系)、部应充分调研,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编制备案材料。
(二)教务处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调整的基本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对二级学院(系)、部专业设置调整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决定新专业和拟进行调整的专业。
(四)根据学院决定,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系)、部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备案材料。
(五)教务处通过专门网站将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根据教育厅的要求,申报目录外的专业,应向教育厅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设置、调整专业的申报时间
专业设置与调整每年进行一次,二级学院(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将备案材料按要求的格式报教务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