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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6-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实训基地(下称基地)建设和管理,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技能鉴定和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单位,也是学院进行技术交流、科技研发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场所,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院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训基地分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基地是由学院提供场所,学校或合作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或共同建设进行教学、科研、培训等的场所。校外实训基地是由社会合作单位为学院提供设备、岗位、指导教师和教学场所等,进行实训、教学、科技合作、就业和文化交流等的场所。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依托行业、合作共赢、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院支持国内外技术先进的组织、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合作经营校内实训基地;支持各类单位通过互利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实现基地建设多途径、合作形式多元化。

第五条 基地的教学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校内基地生产化,校外基地教学化”,努力培养学生专业能力、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基地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和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制订基地的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发展建设规划,检查落实基地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实践教学开展,提出基地建设意见等。学院相关职能处室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是基地工作的主体,全面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制订基地建设计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实施基地教学与运行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完善教学文件,接受检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专业或专业群发展需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校企双方协商建立,建立联系人制度,加强实际运行中的沟通,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和矛盾。

第三章 实训基地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十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

(一)完成教学实训任务,承担学历、非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四)展示社会、学校各类成果或产品等。

(五)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生产、学习和科研融合,努力把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实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社会培训中心、技能考证中心和成果展示中心。

第十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

(一)开展顶岗实习、跟班作业、轮岗实习等教学实训活动;

(二)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

(三)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或课程;

(四)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文化互动、培养职业道德素养;

(五)接收毕业生就业等,努力实现校外实训基地与招生、教学、科研、就业的互动与辐射。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社会区域经济发展、人才培养要求以及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制订基地的建设规划。

(二)营造职业氛围,建立教学与实践一体化的环境,提供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培养的场所、设备和设施;校内基地要着力引入企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创建生产性教学车间。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将国家职业标准纳入课程体系,系统性地设计或开发来自生产管理一线的任务型实训项目。协助制定专业技术和核心技能标准,协助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训项目、课程、实训教材。

(四)根据专业技术和技能标准,制定实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训教学、技术培训和其它教学任务。

(五)建立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开发和新工艺、新技术研究推广工作,开展横向科技合作。

(七)建立开放服务机制,为学生自主训练、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提供支撑。

(八)开展教学研究,开发新的教学项目,更新培训内容。

(九)根据基地的实际,开展订单培养、文化互动、捐资或投资办学、成果展示。

(十)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提供实训兼职师资。

第四章 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十三条 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要点

(一)教学环境的真实性。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企业运行模式进行建设,使学生在真实、仿真或模拟的环境中工作与训练,转换工作角色,提高职业能力。

(二)专业技术的实用性。重视专业技术的应用,使学生学到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新技术应用的本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四)服务工作的开放性。不仅能承担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实训,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使学院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四条 基地按“依托行业、合作共赢、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既要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又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使校内外实训基地相辅相承、紧密结合、互为补充,以全面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立足于人才培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分批建设,既要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对人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培训、科技研发的需求,强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深化政校企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校内实训基地资金,实现建设主体多元化。通过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建设、引企入校、政校企合作、组建专业性公司、推进实训项目生产化、虚拟仿真实训课程开发等,探索校内基地生产化新途径。

第十七条 选择具有较强实力,设备和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支持高职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遵循市场规律基础上,研究校企组合新模式,通过企业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联合技术攻关、师资互动、捐资助学和文化互动等,探索校外基地教学化的途径和方法。还应积极深化校企合作,尝试建立校企利益共同体,或在上规模、国际化品牌企业中建立教学车间。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积极申请筹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训基地(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各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校内基地要按专业群或专业大类进行设置,对规模较大、技术应用或专业跨度不相近的可下设实训室或实训分室。场地和设备分布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流程、实务流程或技术模块等进行,实训内容、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训室或分室尽可能集中设置,更好地发挥人力、设备、场地资源的共享性。实训中心和实训室的命名需学院论证审批。

实训室的设置基本条件:

(一)要有满足技能训练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用电和给排水等条件,降低噪音。

(二)要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的须签订合作协议,有明确的设施共建、人员交流、实训项目开发等基本任务。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五)具有技术保障和管理能力的队伍。

第二十条 校外实训基地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建成一般基地、紧密型基地、示范性基地。依据不同专业群和实训项目特点,按工程技术类、设计制作类、管理服务类、装备制造等专业大类建设示范性校外基地。

第五章 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按要求做好基地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要根据合作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要有明确的合作内容,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场所、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经学院审核后,可悬挂统一制作的实训基地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理、有效、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一支技术保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技术管理队伍和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要有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教学人员,特别是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要有一定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能严格执行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标准、专业技术和岗位能力标准等教学文件。有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能力、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有机结合的理论与实训一体化教学的能力。应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运行体系和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废气、废液、废渣的,要按规定集中收集,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环境。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传染性等危险品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各实训室要负责所辖的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维修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按照学院规定做好仪器使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强化信息管理,循序渐进地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数字化,及时收集并填报信息数据,实行现代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实行教学信息公开化,重视基地文化建设,推进基地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动态考核,分级管理。校外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学院要依据申报的计划方案按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基地进行摘牌。

第三十二条 校内基地建设以项目审批为依据,完成建设项目后申请评估。学院可按省教育厅的实训基地验收评估标准或参照教育部实验室评估标准进行评价,对建设不力、成效低下的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不合格的基地进行撤并。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理顺专业实习实训流程,分别制订组织形式、操作方式、学生评价等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级学院(系)、部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教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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