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培训进修工作的管理,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程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各层次的专(兼)任教师、专业科研人员及校内兼课教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院教师进修与培训工作,坚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重点培养、整体提升的原则,坚持在职进修为主,脱产进修为辅,有计划地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第四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选派教师培训与进修。
(一)教师进修内容和时间安排,要与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任务的需求相适应。
(二)重点加强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新技术、新工艺的师资培训。
(三)实施教师学历提升工程。
第五条 学院对师德表现好,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条 教师的培训与进修方式。
(一)出国进修学习
(二)国内访问学者
(三)攻读硕博士研究生
(四)专项(专题)培训
(五)企业实践锻炼
(六)其他形式
第七条 教师出国进修和培训的管理办法按照学院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制定本部门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教师根据二级学院(系)、部制定的教师进修与培训计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年底)提出个人申请,经二级学院(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的培训进修人员,应填写《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请进修培训审批表》。
第十一条 报考硕博研究生(包括在职硕博研究生),参照学院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报考研究生班、双学位班和进修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复核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的进修培训项目,脱产超过半年时,须经学院审批;不足半年的短期学习和专项进修,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四章 派出教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国内参加研究生班、在职攻读学位、专业进修、企业实践以及出国进修的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派出教师的学习领域,必须符合教学需要且专业对口,必须本着“教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确定自己的进修计划。
第十六条 进修培训期间,教师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汇报进修情况,必须向教务处汇报以下情况:
(一)进修计划安排落实情况;
(二)汇报本次进修情况;
(三)进修计划有无变动或有无问题等;
(四)汇报所在进修单位特色优势等。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所修项目(课程)必须参加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第十八条 进修教师学习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包括所在进修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制度等,以及自己的收获体会和对学院发展、教改方面的意见建议,连同进修单位出具的操行评语及学习成绩等,交学院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不遵守本条款规定的,学院不予报销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的进修和培训,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师资培训经费,由教务处按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教师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报销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