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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0-06-05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升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高职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三条 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三个等次。

(一)校级竞赛是指学院组织的全校性学生技能比赛。

(二)省级竞赛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湖北省教育厅主办的面向全省职校的技能竞赛;湖北省教育厅与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省级政府部门联合主办的技能竞赛;教育部主办的全国性技能竞赛分赛区比赛;教育部、人社部主办,由行业、企业或社会团体具体承办的技能竞赛;教育部批准,行业、企业或社会团体主办的面向全国职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

二类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具体承办;或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主办,面向全省职校的技能比赛(以下简称省级二类)。

(三)国家级竞赛是指教育部主办,面向全国职校的技能竞赛;教育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等联合主办的技能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职责:

(一)应参加学院组织的校级以上各项技能竞赛活动。

(二)选拔或推荐参赛选手,制定本二级学院(系)、部参赛项目的备赛方案。

(三)指导、督促、监督竞赛项目的备赛参赛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

(五)接受学院委托,承办校级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院部署要求,组织安排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一类技能竞赛项目。

(二)审核参加省级二类技能竞赛项目的备赛参赛方案。

(三)审批校级技能竞赛的项目设置。

(四)指导、督促、检查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项目的备赛参赛工作。

(五)负责全校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事宜。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七条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一类的技能竞赛项目,若需要集中授课培训,由参赛的二级学院(系)、部拟定培训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赛前集中培训时间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在正常教学时间或节假日不安排培训活动。

第八条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一类技能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在赛前集训期间,依具体情况给予课时补贴;比赛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学院财务规定标准报销。

(一)参与备赛和比赛的指导教师人数,依据赛事主办部门发布的竞赛规程确定;

(二)备赛集训时间根据比赛级别确定,由参赛所在部门报学院批准。

第九条 参加省级二类技能竞赛项目,所需经费采用包干制,经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执行,每个技能竞赛项目预算上限为10000元。

第十条 校级技能竞赛项目,实行委托管理制。

(一)受托部门制定技能竞赛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二)校级技能竞赛活动应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举办。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的学生,学院参照其参赛具体表现,对其相关课程考试成绩予以加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给予校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团队,按获奖等次表彰与奖励。

(一)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5000元。

(二)省级一类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省级二类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四)校级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五)同一赛项,在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所获奖金不重复计算,以对应奖金额度高者为奖励标准。

(六)学院设立技能竞赛组织奖,奖励国家级和省级一类竞赛获奖项目所在部门,其奖金数额可参照所对应的获奖项目奖励额度。

(七)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按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技能竞赛项目所获奖金,由所属二级学院(系)、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学院评优、晋级、晋职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对口升学等方面优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制订本部门技能竞赛管理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省级以上英语、人文、体育等学生素质类比赛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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